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收费的来信,我局已收悉,现将情况回复如下: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令第23号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每年3月1日至6 月30日,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。”
第六条规定:“企业年检程 序:
(一)提交企业年检材料;
(二)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年检材料;
(三) 企业缴纳年检费;
(四)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戳记,并发还营业 执照副本。”由此可见,企业缴纳年检费是有明确规定的。
根据省财政厅、省发改委关于《公安、法院、工商等部门收取事业性收费标准》 的规定:企业年检一次应缴纳年检费50元。书记信箱中所反映的收取赞助费是不存在的。
至于逾期年检,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,对属于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,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。” 可能是工商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、说明未到位所致把对你企业的未按期年检行为要进行的罚款,说成了企业年检费用。